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获悉,为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十二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决定在试验区内开展外汇创新业务。
具体包括: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区内企业可在四川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允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四川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区内银行依法为境外机构发放办理贸易融资贷款的,外汇资金可发放至该境外机构在债权银行开立的外汇NRA账户。区内银行应在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展业原则为境外机构办理该业务;区内银行依法向境外机构发放外汇贷款的,可以接受外汇NRA账户内资金作为质押,但债权银行应监督贷款资金在境内使用。
人行成都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将根据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银行、个人的需要持续推动自贸区金融创新,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区内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