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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36个国家和地区实现海关AEO互认

有715人浏览 日期:2020-05-25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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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已与36个国家和地区实现“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值占我国出口总值约45%。

  AEO制度由世界海关组织倡导,旨在通过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给予企业通关便利。不同国家海关之间可以通过AEO互认,给予对方符合资质的企业便利。据了解,我国AEO企业货物出口到已实施互认国家和地区时,查验率可降低60%至80%,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可降低50%以上。

  海关信息显示,2018年,我国与日本海关签署了互认安排;与以色列正式实施互认;与蒙古国、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完成了互认磋商;与马来西亚、塞尔维亚、俄罗斯、伊朗、墨西哥等10余个国家正在开展互认磋商。在国内,海关总署以关检融合改革为契机,颁布了新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现了国际贸易供应链上各类参与企业信用管理的全覆盖。

  永琪(常州)车业有限公司是江苏省大型自行车生产商,产品远销40余个国家和地区,在AEO互认制度上受益明显。“从2015年中国和欧盟实行AEO互认以来,我们在国内通过了认证,在对方国家自然而然享受到对方认证企业相同的待遇,查验率很低,通关速度上有很好的保障。”公司相关负责人盛娟说。

  海关总署表示,今年将继续积极推进与俄罗斯、伊朗、马来西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AEO互认磋商,更大力度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促进全球贸易安全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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