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起诉讼案件中,特别是败诉方,对于法院的判决也多持不服的态度。其舆论的焦点在于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对于图片所有权的认证产生质疑。
图片侵权案件是个新型案件,对于图片技术和认证很多个人和机构都不是太专业,全国部分法院在图片的认证和鉴别方面出现短板现象。
实际上,图片的所有权的认证在于原始图片信息的鉴别。原始图片和非原始图片所显示的信息是有区别的。比如:对于一张图片,用鼠标对着图片点击右键,然后点击“属性”,再点击“详细信息”,一张图片的信息就看到了。
原始图片和非原始图片内容显示的区别,(非原始图片信息缺少是相机的一些信息,其信息内容比原始图片信息缺少了一半的内容。另外,原始图片的像素都比较大,都是上万像素。)见下图:
内容和类别 | 原始图片信息内容 | 非原始图片信息内容 |
拍摄时间 | 有显示 | 有显示 |
程序名称 | 有显示 | 有显示 |
图像尺寸 | 有显示 | 有显示 |
宽度 | 有显示 | 有显示 |
高度 | 有显示 | 有显示 |
水平分辨率 | 有显示 | 有显示 |
垂直分辨率 | 有显示 | 有显示 |
位深度 | 有显示 | 有显示 |
分辨率单位 | 有显示 | 有显示 |
颜色显示 | 有显示 | 有显示 |
照相机品牌 | 有显示 | |
相机制造商 | 有显示 | |
照相机型号 | 有显示 | |
光圈值 | 有显示 | |
曝光时间 | 有显示 | |
ISO速度 | 有显示 | |
焦距 | 有显示 | |
曝光补偿 | 有显示 | |
最大光圈 | 有显示 | |
测光模式 | 有显示 | |
闪光灯模式 | 有显示 | |
曝光程序 | 有显示 | |
白平衡 | 有显示 | |
光度解释 | 有显示 | 有显示 |
EXIF版本 | 有显示 | 有显示 |
第三,公证机关的证明只能证明被告的网站上具有相似的图片,但是,法院不能据此就判定被告所使用的作品就是原告的图片,公证机构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网站上存在这个相似性的图片。
第四,关于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具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原告具有著作权。在我们国家,图片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有著作权的不一定非要做图片登记,没有著作权的,登记了并不一定具有著作权。
第五,图片原创性的判断。在庭审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一般对于原告关于其图片的创作背景、创作目的、所用摄影器材、创作过程、创作人、拍摄地点等重要情节不加询问,就凭空认定图片的原创性。这种认定也是没有依据的认定。
对于有些法院,只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而对原始图片不加鉴别的方法也是错误的做法。实际上,判断图片的归属最主要的也是唯一的,就是是否具有原始图片,如果不能提供原始图片,即使有著作权登记,也可以依法申请版权局撤销版权登记。
还有些法院,依据原告有几张编号的图片或者挂在原告网站上的图片,就判定拥有著作权也是没有依据的判定。
更有甚者,有些案件的承办法官庭审时缺席,由书记员代理审案的现象是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
以上几点是关于法院在图片著作权的认证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根据笔者调查,一步部分地方法院在图片归属的认证上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据笔者亲身体验,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是典型的存在图片认定诸多问题的法院,据受害网友反映,及网上发帖也可以看出,全国存在这种问题的法院也不在少数。
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表示: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此外,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特别是近来在北京出现了一部分以打着图片维权为幌子的图片公司,以维权的名义进行碰瓷维权,并以此为业作为企业创收的主要来源,部分法院受这些公司的蒙蔽,充当了保护伞的作用,助长了这些公司的嚣张气焰。给自媒体、媒体及一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目前多数法院判决的标准,一张图片赔偿一般在500—2000元人民币的标准,一张图片甚至起诉多家公司,其图片要价要高出正常市场价的几十倍。据网民统计,有些图片公司在全国起诉上万家公司,年收入达千万,给全国几万家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针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上述现象,审判主管机关应该针对图片的认证有一个统一的认证标准,防止审判人员的主观臆断,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减少审判的乱象,制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审判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