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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垄断越来越难

有614人浏览 日期:2019-09-06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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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ebay诉Bidder’s Edge案、Craigslist诉3Taps案到微博诉脉脉、大众点评诉百度案……涉及互联网平台数据开放使用的案例层出不穷,使得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走入观众的视野。

多管齐下

互联网平台垄断受规制

2018年 6 月初,国务院等八部委印发《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提出“从严处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林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法律均是《反垄断法》之外规制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有效补充。”

立法的脚步正在逐步加快,2019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特别增加了认定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特殊考虑的因素。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上述法律的出台意味着立法和执法实践正在迅速调整。”王俊林称。

国外互联网平台垄断

立法新动向

“国外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关注。”王俊林指出,2017年10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发布《大数据与竞争》调研报告。2017年9月18日,加拿大竞争局发布《大数据与创新:对加拿大竞争政策的重要启示》的讨论意见稿,认为数据公司的不断涌现将引发竞争法实施的新挑战。2017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发布相关报告,开始对工业数据与公共数据给予关注。同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算法与合谋》对算法概念及商业应用、算法合谋风险、算法给竞争执法带来的挑战等问题进行了梳理与介绍。

“国外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呈现两种动态:一是更加关注竞争执法机构在理论层面的探索;二是执法层面趋于严格。”王俊林称。

2016年3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开始对社交平台Facebook涉嫌滥用支配地位,从第三方网站上收集用户数据的行为进行调查。2019年2月,联邦卡特尔局发布最终意见,禁止Facebook毫无限制地处理用户信息。在美国的HiQ Labs诉 linkedIn一案中,美国加州北区联邦法院对linkedIn发布禁令,要求其不得禁止第三方获得其网站上的公开数据。法国竞争管理总局也曾发起对在线广告行业的大数据行业调查。奥地利和德国已开始引入基于交易金额的申报标准,对平台企业间合并的商业合理性进行调查。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和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也针对科技公司制定了监管计划,以防止数据收集垄断和阻碍市场进入等问题。

《反垄断法》即将修订

互联网新经济或为亮点

2015年,滴滴收购快的、携程先后整合艺龙和去哪儿网、美团与大众点评合并。2016年,腾讯音乐将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纳入麾下。2017年,携程参股的同程与艺龙合并。此外,腾讯促成美团猫眼与微票整合,阿里巴巴收购大麦网。

王俊林指出,“这些数据市场的收购几乎均未进行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可见数据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还处于一个相对被忽视的状态。”

“目前,《反垄断法》的修订研究已经进行了至少三轮,计划是争取年底完成修订建议草案,提交司法部。9月1日,《反垄断法》的三部配套规章中加上‘暂行’两字,旨在为即将在年底出台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做好过渡准备。”王俊林指出,未来在垄断协议规制中是否应该增加算法合谋以及互联网平台推动的经营者合谋等相关内容?是否应该增加“相对优势地位”的概念界定和约束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相关规定?垄断行为导致的平台用户隐私保护水平的降低是否属于竞争损害?数据驱动下的经营者集中如何规制?如何应对双边、多边市场的出现以及传统经济分析工具在数据垄断问题中的失灵?

“希望上述一系列问题能够在未来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回答,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王俊林对《反垄断法》修订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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