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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蛹虫草”未标不适宜人群 经销商被判10倍赔偿

有380人浏览 日期:2019-10-17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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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黔虫草公司)生产及经销的“蛹虫草”保健品,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近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判决该公司10倍赔偿消费者。
 
  2018年7月7日,在重庆工作的李属坤花6440元,通过网购方式在金黔虫草公司购买了5盒“晶黔﹒虫草”礼盒装保健品。该公司当时正开展“买一送一”促销活动,因此发给李属坤的保健品共有10盒。
 
  李属坤收到保健品后,看到其外包装上载明的产品名称为“蛹虫草”,配料为新鲜“蛹虫草”,生产厂商为金黔虫草公司。礼盒内的宣传手册写道:“能平喘止咳,对肺气肿,气管炎有较好疗效;具有补肾壮阳,增强体力、精力,提高大脑记忆力功效”“男女老少四季皆宜的滋补食疗佳品,补而不燥,尤其适合身体虚弱、免疫力偏低,手术后人士服用。一般无食用禁忌,无副作用,可长期食用”。
 
  李属坤了解到,“蛹虫草”被相关部门界定为新食品原料,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按规定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但金黔虫草公司经销的“蛹虫草”保健品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不合格食品。
 
  同年9月20日,李属坤将金黔虫草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价款的10倍,即64400元。
 
  金黔虫草公司辩称,公司生产及销售的“蛹虫草”经权威机构检测,完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虽然在预防疾病宣传及不适宜人群标示方面存在瑕疵和不规范,但并不能因此证明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原告李属坤在明知产品有标示瑕疵的情况下,以标签瑕疵为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卫计委发布《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明确“蛹虫草”如用作食品原料,必须在标签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而涉案产品为“蛹虫草”,但其包装上所标注的不适宜人群并未包含婴幼儿、儿童,且在其宣传手册上还称男女老少皆宜。该标示有违上述规定,可能带来误导消费者为婴幼儿、儿童购买、食用的风险,已非被告金黔虫草公司所称的“标签瑕疵”。此外,涉案产品宣称能治疗多种疾病的表述,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为职业索赔人,并非规范法律概念,且未有规定其并非消费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同年12月4日,渝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金黔虫草公司退还李属坤货款6440元,并赔偿李属坤64400元。
 
  金黔虫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金黔虫草公司仍然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市高院近日驳回了金黔虫草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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