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实时资讯 » 热点资讯 深圳市汇景鸿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权存储器210个被处罚

深圳市汇景鸿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权存储器210个被处罚

有612人浏览 日期:2019-12-13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分享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11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关于深圳市汇景鸿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权存储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知字[2019]841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深圳市汇景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安

住址/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石厦村众孚新村2栋4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64195322D

2019年9月1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快件货物存储器样品210个(报关单号531420199414898826,分运单号113322428113)。经查,发现实际货物为存储器210个(以下称上述货物),实施了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价值人民币680元。权利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其专利的实施事先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你司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专利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出口货物、权利人书面申请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7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