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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速览

  来源:中国税务网 有476人浏览 日期:2020-06-11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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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制度设计、分步骤分阶段安排和组织实施四大部分。小编摘录了总体方案中主要涉税内容,供读者参考。

01

税收优惠政策精选15条

1、高端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最高15%税率

2、 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

3、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4、 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 进口生产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 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7、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高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增加品种

8、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9、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10、展会境外展品进口和销售免税

11、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12、允许进出海南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13、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

14、 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保税油

15、 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

税收政策内容节选

02

二、

制度设计

(八)税收制度。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22.零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23.低税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

24.简税制。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

25.强法治。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

26.分阶段。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三、

分步骤分阶段安排

(一)2025年前重点任务

2.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

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清单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13.优化税收政策安排。

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2035年前重点任务

7.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扩大海南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

授权海南根据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自主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支持政策结合税制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并加大支持力度。

进一步研究改进补贴政策框架,为我国参与补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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