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八年,终于签署
RCEP缘起于2011年东盟的倡议,旨在推动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东盟10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6国分别签有的双边自贸协定(“10+1”)基础上,构建一个覆盖16国的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区域自贸协定。2012年11月,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东亚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16国领导人共同发布《启动RCEP谈判的联合声明》,正式启动这一大型自贸区建设进程。
RCEP原计划在2015年结束谈判,但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开放能力和利益诉求显著不同,达成一致的困难较大,进展速度不及预期。经过反复磋商,成员间相互妥协,不断相向而行,最终达成一致,RCEP在历经8年共31轮正式谈判后在2020年正式签署。初始成员印度在谈判的最后阶段决定暂不加入,因而签署协定的是印度之外的其余15个成员国。
全面开放,货真价实
RCEP区域内人口、经济体量和贸易规模十分可观,均接近全球总量的30%,其成员多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多个成员还是全球主要的农产品生产国、贸易国、消费国,区域当前消费需求及未来增长潜力巨大。RCEP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方面取得了高水平成果,对于企业开展农业贸易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货物贸易方面,15个成员国总体将在20年内逐步实现90%以上的商品进口零关税,其中大多数商品将在RCEP生效当年及随后的10年内逐步取消进口关税。农产品关税削减是多数成员国的敏感领域,也取得一定突破。总的来看,除了日韩和个别最不发达国家,大多数成员达到90%以上农产品零关税的高水平。我国和日本之间首次达成农产品关税减让安排,日本六成以上、我国八成以上的农产品将互相取消关税,我国的罗非鱼、虾蟹、马铃薯、西红柿、柑橘、西瓜、干姜等优势农产品和日本的清酒、加工食品等高端特色农产品都有望以零关税进入对方消费市场。贸易便利化方面,引入了更加高效透明的规则,例如要求易腐货物力争6小时通关,这将提高生鲜农产品跨境流通效率。原产地规则上,实行区域累积的原产地规则,允许商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在区域内进行累积,达到协定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即可享受优惠待遇。由于RCEP成员众多,参与区域累积更容易达到标准,相比原“10+1”协定的享惠门槛显著降低,有利于各方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开展区域产业链合作。投资领域采用负面清单“非禁即入”的开放方式,各成员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度、政策透明度显著提升,我国农业企业赴东盟等地区开展农业投资的外部环境进一步改善。
自贸扩容,企业享惠
RCEP成员国大多是我国企业开展经贸活动的重要市场。2019年,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的总贸易额超过1.4万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31.2%。就农产品贸易来看,与RCEP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额达到792.5亿美元,占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额的34.4%。其中,东盟是我最大农产品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日、韩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市场,澳、新是我国农产品主要进口来源国。RCEP的签署使我国自贸“朋友圈”显著扩容,我国与现有自贸伙伴贸易覆盖率将由目前的27%提升至35%,其中农产品贸易的自贸伙伴贸易覆盖率将从39%提升至44%,农产品出口的自贸伙伴贸易覆盖率将增长更多,从48%跃升至61%。
RCEP实施后,广大农业贸易企业将从中享受诸多实惠:进口关税的削减,将为以进口原材料国内加工为模式的企业降低成本、增强盈利;原产成分累积规则,更便于企业在域内进行采购;进一步降低的投资门槛和更加透明的投资环境,有利于企业在区域内优化产业链布局,提升参与国际农业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