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一环。2010年6月,央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奠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监管基础。央行表示,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
“作为部门规章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升级为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法律层级更高,威慑力更强,将更好地规范支付清算市场。”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说。
具体来看,《条例》坚持功能监管的理念。强调同样的业务遵守相同的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同时,坚持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结合。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对支付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同时对支付机构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实施全方位监管。此外,坚持穿透式监管。加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准入和变更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丰富监管手段。其中明确,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条例》,有“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等情形的,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董希淼表示,《条例》与反垄断法有效衔接,赋予央行认定支付服务市场垄断地位的权限,填补了之前法律法规空白。《条例》在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加强支付服务市场反垄断规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