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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沈阳医药贸易大厦公司买到假药,再次起诉,再次获赔

  来源:陕西法治网 有608人浏览 日期:2021-02-20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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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某某于20年前在沈阳医药贸易大厦公司买了三盒药,注射后感到身体不适,后经检验,证实为假药。事发后,曲某某以身体受假药损害为由,多次起诉。

        2021年2月,法院二审公布了此案最近一次起诉的判决结果,法院宣判沈阳医药贸易大厦公司赔偿曲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7万余元。

注射假药引发不适,法院判后续治疗费用另行起诉

       2000年12月30日至2001年1月5日期间,曲某某先后在医贸大厦公司购买了三盒消疣灵针剂(每盒10支装)。曲某某自己注射25支后感觉身体不适,即到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在医贸大厦公司处提取药样,送至沈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被确定为假药。

       曲某某因Ⅱ型糖尿病、糖尿病神经炎、尖锐湿疣、扁平疣、泌尿系统感染神经症、肝右叶血管瘤等疾病先后在多家医院门诊治疗。

       随后,曲某某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医贸大厦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

       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药品进行成分分析和鉴定,鉴定结论为:“1、送检消疣灵注射液不含土贝母皂苷,但含有高含量甾体激素;2、连续肌肉注射十余天能引起对曲某某的人身伤害。”

       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判决医贸大厦公司返还曲某某购药款234元,赔偿曲某某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2250.26元。曲某某今后继续发生系本案所涉注射药品引起的疾病的治疗费用另行起诉。

医贸大厦公司称李某最近治疗疾病与涉案药物无关

        后来的十多年里,曲某某多次住院,多次起诉,多次获得赔偿。但在曲某某索赔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的治疗费用时,却被拒绝。

        沈阳医药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表示,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曲某某就医治疗的疾病与当年购买注射的消疣灵无任何因果关系。

       经查,曲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因就医到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期间,曲某某被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状态、心律失常、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2型糖尿病”等,后又被诊断为“分离性(转移)性障碍”等。此期间,曲某某共花费医疗费66263.39元。

        一审法院认为,曲某某就上次判决后又发生的相关损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医贸大厦公司给予赔偿,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合理合法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宣判沈阳医药贸易大厦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7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曲某某此次治疗的疾病与注射消疣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刑警学院受法院委托,曾于2001年10月15日对沈阳医药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的消疣灵注射液进行毒性成分分析和毒性试验。刑警学院经检测发现,消疣灵注射液含有高含量的甾体激素,甾体激素中含有糖皮质激素(醋酸可的松等)和性激素(睾酮类和雌二酮类),连续大量使用均可引起如恶心、便血、高血糖、体重减轻、肾损害、乳房发育、性功能减退及神经症状等不良反应。据此可以认定,沈阳医药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的消疣灵注射液给曲某某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沈阳医药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药品经营单位,应保证所销售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维护患者身体健康,禁止销售假药劣药。曲某某作为受害方,自2001年多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现曲某某继续就上次判决后,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又发生的相关损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医贸大厦公司给予赔偿,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对其合理合法的诉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2021年2月,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沈阳医药贸易大厦公司赔偿曲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7万余元。

(二三里编辑 罗棋)

作者/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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