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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证据再被最高院认可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有450人浏览 日期:2021-02-26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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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作为案件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其正确性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而区块链技术具备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为庭上证据提供了技术支持,且其适用逐渐扩大到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领域,将为案件办理提供重要依据。”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星遥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朱星遥表示,举证难是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能够有效解决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等问题。令电子数据被有效固定下来,同时完整记录电子数据的生成时间,并起到保证真实、不被篡改等作用。

据了解,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关于在线诉讼中区块链证据概念的引入反映了我国相关部门对区块链证据的支持态度。在区块链证据的效力部分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也对区块链的作用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怎样的证据才算相反证据呢?朱星遥介绍说,法院一般比较认可当事人与存证平台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不符合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证技术和过程不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要求的证据。除此之外的证据,很难被视为相反证据。同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还提出了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审查数据的真实性。”朱星遥说,由此可见,区块链证据的审查越来越完善,其应用深度和广度正在不断拓宽。区块链作为新兴技术,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传统电子证据的创新,人民法院在技术上实践中仍需要借助外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帮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也可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存证的技术问题参与法庭质证。

朱星遥举例说,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起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该案中,华泰一媒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道同科技公司的侵权网页进行了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储存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性。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认为,区块链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至今只发展了十余年,各项技术本身尚不成熟。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调查,各地区电子证据平台也无法做彼此认可,对跨地域办案有一定困难。因此,应当逐步提高区块链技术的宣传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同时在司法中也要认可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比如进一步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区块链技术的存证、效力等问题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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