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都为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日趋活跃,私人海上对外贸易在困难重重中屡禁不鲜,朝野上下皆有呼吁政府改变海上对外贸易政策的声音。实际上,明朝中后期倭寇泛滥,海盗猖獗,那么这对明朝海关政策又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明朝的海防与海关政策
1、抵御外敌,加强海防
明朝的海防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在沿海地区建立卫所,加强军事力量,从而抵御外来侵略势力的侵扰。“海防”的第二层含义是严禁沿海人民下海通番,即“海禁”。
“海禁”不仅明令禁止百姓进行海上对外贸易,甚至不允许国内市场上销售外国商品,以求从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上彻底断绝私人海上商品交易。正统年间开始,明王朝统治集团政治黑暗、吏治败坏,边防废弛,边患日益严重。
虽有朱纨、胡宗宪、戚继光等一些得力官员,明政府政治上的腐败还是导致了海防体系的慢慢荒废,沿海卫所纷纷内撤,给了海盗、走私活动甚至西方殖民势力以可趁之机。嘉靖年间,宁波“争贡之役”直接导致明政府试图依靠日本官方控制倭寇的愿望成为泡影,明政府开始采取更加明确、更为严苛的海禁措施。
然而,实际上,自明朝中后期开始,朝贡贸易逐渐衰落,私人海外贸易需求升温,百姓纷纷铤而走险涉足海上贸易。于是,海禁政策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海盗、倭寇、海商合流,纵横海上,而潮州南澳等地也成为了私人海外贸易的聚集地。隆庆年间,明政府在福建漳州月港开海,月港成为合法的海外贸易港口。
隆庆开海后培养的一大批海商集团,亦商亦盗,也引起了明政府的不安。为了达到海防的目的,明政府采取了消极的海禁政策,即对出海商船的大小、航行时间、航行地点和所带货物作了相应限制。
2、明朝中后期开海与海禁之间
正德至嘉靖年间,倭寇屡犯中国沿海地区,更有葡萄牙和西班牙商人试图通过武力打开海上通商大门。明政府重申海禁法令,较之洪武时期更为严格。然而,现实中此时的海上对外贸易早已成为许多沿海百姓的生活来源。
当时中国沿海地区的各个阶层,无论穷富和职业,皆与海上对外贸易利益相关。在此情况下,不少沿海商民只有公然违抗法令,私自出海贸易,有些甚至不惜勾结“夷人”和“倭寇”,并诉诸武力,从而给国家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引发了著名的“嘉靖倭乱”。
嘉靖二十六年,副都御史朱纨巡抚浙江时,兼管福州、漳州、泉州、建宁等地的军事,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执行明政府的海禁政策,严厉镇压违令者。
有人认为嘉靖倭患主要来源于日本方面,关键原因就是日本来中国的“贡路不通”,只要中国向日本提供商品交换的渠道,日本倭寇就不会侵犯中国沿海。
到正德十二年五月,时任广东右布政使吴廷举等官员先行私自改革朝贡贸易,一方面杜绝私贩,另一方面对前来贸易的蕃船不看年份、一律允许贸易,同时征税以弥补地方财政不足。
广东沿海地区的官员作为海上对外贸易的既得利益者,海禁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当然不愿意看见全面且彻底的海禁。因此,持“开海禁、通有无”观点者强烈呼吁明政府开放私人海上对外贸易,认为开放海禁远比镇压海商来的重要和迫切。
二、明后期开放贸易思潮
1、通海以安海防
隆庆开海后准贩东西二洋,虽然开放力度有限,但私人海上对外贸易的合法化还是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局面。隆庆开海前后沿海百姓的生活比较,得出了通海可以“安反侧,杜乱萌”的结论,认为海禁法令就是嘉靖倭患的原因,而开放私人海上对外贸易是保证国家海防安全的有效手段。
通海既可以让中国军队通过商民掌握情报,又可以提供商船供紧急时调遣,对安稳海防大有益处。最后,他提出由于中国沿海地区的客观地理原因,沿海百姓“非市舶无以助衣食”,所以必须开放私人海上对外贸易以帮助百姓安居乐业,从而进一步保证国家财政。
2、通海以富民富国
随着明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海外贸易所带来的中外交流逐渐增多。与明中后期“东西方碰撞交融”中商人的积极应对相对应,知识分子阶层对外来事物也都呈现出开放与包容的态势。与之对应的国家安全和倭寇问题,徐光启认为只有主动积极的开放私人海上对外贸易,才能保证中国沿海地区的安全。
三、明中后期海上外贸管理
1、海禁法令引发走私丛生
正统年间,北方陆地边境情势告急,明政府对东南海防更是小心谨慎,试图通过加强海禁法令的实施来减轻海防压力。然而,严苛的海禁并没有给明政府带来预期的效果。海禁法令之下,民间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极具生命力,一时间海上走私贸易成为普遍现象。早在宣德八年重申海禁法令之时,福建沿海的民间海上对外贸易已经发展起来了。
到了成化、弘治年间,在海上对外贸易巨额利益的吸引下,浙江、广东、福建沿海,无论贫民百姓、豪门巨室、甚至政府官员,私通番船已然成为常态。弘治、正德年间,朝贡贸易开始改革,对附贡广泛实施抽分制度,海外诸国朝贡热情减退。
另一方面,广东等地区的一些地方官员私下改革,只要愿意抽分即可来贡,许多海商假冒贡使来贡。于是,海禁法令一度废弛。正德时期,崇明地区的沿海百姓甚至敢于使用违法的双桅大船出海贸易。除此之外,更有沿海守卫的官军执法犯法,利用职权走私贸易。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加速了社会分工,专业性的商业城镇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商人集团的壮大为私人海上对外贸易提供了雄厚的资金保障。明朝的造船业也在这一时期达到了新的高度,船舶设计合理、技术先进、结构坚固、设备齐全、种类繁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海上对外贸易驱动条件的日益成熟,加上令人眼红的巨额利润,嘉靖时期的海上走私贸易以不可遏制的趋势兴盛起来。一面是民间自发的牟利行为,一面是明政府强硬的海上管制,冲突成为必然。
2、嘉靖倭乱
“嘉靖倭乱”以明嘉靖年间为中心,持续至隆庆、万历时期大约四十年的时间。嘉靖二十三年七月,寿光使团来宁波求贡,因贡期未到被拒,只能退到宁波外海。进退失据时,双屿岛的许栋海商集团与其进行了贸易。
此后,中日私人海上对外贸易势不可遏。中国走私海商鉴于获利颇丰,多愿意与日本商人交易,有些甚至远航至日本沿海岛屿。
如此可观的获利渠道,一旦被明政府围堵,内外两股势力互相勾结,亦商亦盗,后果便是“倭乱”了。如果说元末明初时候的倭患主要是日本海盗劫掠中国沿海的话,那明中期之后的“倭寇”则为中国走私海商和日本人的混合部队,甚至连初次在东南亚海域现身的葡萄牙人都被当成了倭寇的同类。
当然,其中最主要的是两股势力,一是由王直等人为首的武装海寇商人集团,一是日本破产农民与武士组成的日本海盗团伙。明中期的倭寇,已然不是单纯的日本海盗作乱了。无论当时的中、国人在“倭寇”中所占比重到底有到大,都不可否认海禁法令加强之后,“倭乱”破坏力的增大。
结语:
明中后期福建、广东的开放海禁,是局部和被动的,而不是主动和全面的。明政府迫于形势,一来是为了缓解东南沿海的走私贸易局面,二来也是为了从中获取税收收入来弥补捉襟见肘的财政困顿。
明政府在局部开海的同时,依然加强海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将沿海百姓的民间海上对外贸易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长期的倭患导致当时日本与明朝之间国家关系的紧张,所以开海允许商民前去的东西洋范围内并不包含日本,明政府严格禁止民间私自开展与日本的海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