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部分医药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二是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三是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国会计法第9条等规定。
所谓带金销售是指,医药企业制定药品投标价格时,事先把给予处方医生以及拥有进药决策权和影响力人士的商业贿赂计算在内,通过给予回扣,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财政部依据会计法第42条规定,对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检查的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其他医药企业,由负责检查的财政厅(局)就地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移交主管机关处理。
被处罚的19家医药企业包括:北京诚诺美迪科技有限公司、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玉圣药业有限公司、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信谊天一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它们分别被财政部处以3万元或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罚款。
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5万元罚款是顶格处罚。今后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重大改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