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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短视频侵权方式多“避风港”原则被滥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有481人浏览 日期:2021-06-18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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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成立两年多来审理的互联网内容平台案件情况,发现数字作品纠纷最多,而“避风港”原则成平台主要抗辩理由。

  数字作品纠纷占比逾九成。自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审理涉内容平台纠纷49679件,其中涉数字作品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为46798件,占比94.2%,网络服务、购物合同纠纷为2605件,占比5.24%,其他案由纠纷276件。

  社交电商等新型内容平台被诉纠纷增多。从内容平台属性分析,涉诉平台类型多样,涉音乐平台、自媒体、新闻媒体这三类平台纠纷合计46968件,占比接近95%。此外,还有涉影视聚合、电子阅读、直播等其他类型平台纠纷。部分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及新型资源共享平台因分发侵权内容而涉诉,这折射出平台呈现多元纵深发展趋势。

  平台短视频作品侵权方式复杂多样。从被诉侵权客体分析,排名前列的是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今年以来,涉短视频侵权纠纷数量同比上升31.2%,这也与近期影视行业发布呼吁重视短视频侵权的联合声明有关。涉短视频侵权行为包括平台用户上传、平台自行上传、平台算法推送等多种方式。“避风港”原则成平台主要抗辩理由。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从平台抗辩理由分析,采用“避风港”原则占比达76.1%,内容包括:未收到通知或侵权投诉通知未构成有效通知、对侵权事实不构成明知或应知、已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但在已判决中获支持的仅占主张案件数的21.3%,凸显避风港原则被滥用的现象。

  平台间纠纷频繁诉诸不正当竞争案由。从诉讼主体分析,2020年双方当事人均为网络平台的纠纷共211件,同比上升74.38%。当事人多以被诉平台内容侵权构成商业混淆、搭便车为由,同时主张网络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介绍,广州互联网法院在近5万件案件审理基础之上,总结出互联网内容平台纠纷五大裁判理念:一是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全面透析内容平台新兴经营模式;三是依法准确适用“避风港”原则;四是积极构筑前沿技术辅助审查视角;五是精准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的边界。

  法院还总结出互联网内容平台纠纷四条治理路径:一是规则引领,持续输出涉平台高品质审判成果;二是技术赋能,加速升级涉平台纠纷审理模式;三是多元解纷,推动构建版权共治新格局;四是系统治理,有力促进平台生态健康发展。

  广州互联网法院还发布了互联网内容平台典型案例,涉及“通知—删除”规则的合理适用、内容跨平台流转技术对接的法律认定、线上教学课程的法律性质、洗稿等规避平台原创保护技术审核的行为认定、内容平台援引“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商业转载行为是否侵权的具体认定、构成诽谤诋毁的平台评论的法律认定、微信群聊内言论善意或恶意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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