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9月1日起实施 众多制度国内首创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有353人浏览 日期:2021-06-28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正式公布,并于今年9月1日实施。6月28日下午,海南省政府新闻办在海南省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南海事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介绍,《条例》共8章50条,旨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现代化航运服务管理体系。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为船舶,建立船舶检验、船舶登记新制度体系,赋予船舶电子证书法律地位,设立了船舶质量评价制度;第三章为船员,明确船员入境海南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便利船员培训机构准入和境外人员参与我国船员培训项目。第四章为营运,下放部分船型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允许国际船舶从事省内运输和水上施工作业,允许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继续营运,建立船舶联络机构制度。第五章为进出境,明确《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办理的便利化要求,允许服务保障人员经许可提前上船开展工作,允许进口的旧船舶按规定免办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第六章为税费和海运服务,明确国际船舶及其从业人员、企业法人按照自贸港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提出在船舶融资、外汇、仲裁、保险等领域的倡导性条款;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制定了对低质量船舶责任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罚条款;第八章为附则,明确港澳航线船舶参照《条例》执行,确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条例》是我们近年来碰到的立法难度最大的法规项目之一,主要体现在专业性强、覆盖范围广、中央事权多、协调难度大等多个方面。”海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郑勇介绍《条例》呈现出众多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搭建起海南自贸港航运管理基本制度框架。航运业航运要素多、产业链条长,彼此相互关联影响,较难通过推动某个或者某些要素聚集来实现产业发展。《条例》借鉴国外立法实践,以系统的观念搭建起涵盖船舶、船员、营运、进出境、税费和海运服务等各个重要要素领域的基本制度框架,将有力提升海南航运业综合竞争力。
二是改革创新力度大。据统计,《条例》在起草过程中计划突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达到30多部,实质性创新条款20多条,特别是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制度、临时船舶登记制度、船舶质量控制制度、允许外籍人员参加自贸港船员培训考试制度等众多制度均是国内首创。
三是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条例》中明确了税收、金融、外汇、进出境等方面支持国际船舶及其配套产业发展的措施。对这些涉及国家事权的内容,国家已经授权实施或政策即将落地的,《条例》中予以明确和固化;还未授权实施的、政策未落地的,采用援引性规定,增强《条例》的前瞻性和开放性,为未来发展完善预留空间。
会上,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志强认为,《条例》的出台将会更加有效地推动海南自贸港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是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便利航运发展的制度设计要求转化为实际举措的配套性法规,系统性提出了船舶、船员、营运、进出境、税费和航运服务等众多领域的制度条款,将为推动海南自贸港国际航运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良好的法律基础。此外,《条例》出台将推动航运要素加快向海南聚集,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加快促进航运金融、航运物流、船舶管理、海员派遣、海事仲裁以及船舶修造等产业在海南集聚和发展。最后则是加快推进航运制度集成创新,构建有利于海南航运业发展的一流营商环境。李志强介绍,《条例》对标国际航运一流营商环境,以“自由便利”为着力点,在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突破,例如放开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允许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法定检验;设立临时船舶登记制度,从容缺受理升级为容缺办理;开展船舶质量控制,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或者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等等,最终形成了与国际接轨、具有一定国际国内竞争力的海南自贸港航运管理新制度体系。
“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落地生效,将更加有效推动海关监管体制、财税体制、金融体制、行政体制、司法体制以及航运物流等体制衔接演进,打造出更高层次的航运营商环境,形成自由贸易港体制机制集成创新的典范。”李志强满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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