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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用“假邮箱”交易,双方均承担责任

  来源:贸易金融法律 有305人浏览 日期:2021-07-12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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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邮件进行交易信息的传递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沟通的邮箱“错误”,那么导致的损失,买卖双方应如何分担?以下以案例的方式向大家解读。

  

  案例:(2021)京民终31号

  案情简介:2015年5月8日,儒迪格服务公司与中科畅想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5ZKCX0508-H号订单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儒迪格服务公司向中科畅想公司出售700件一定型号的温度传感器,总货款加其他费用共计19913.5欧元。合同签订后,儒迪格服务公司如约发货。

  中科畅想公司一直使用的ligrs@126.com邮箱与hs-ka@t-online.de和a@t-online.de两个邮箱进行沟通,按照邮箱hs-ka@t-online.de的指示内容打款。但是儒迪格服务公司称没有收到货款,且不认可hs-ka@t-online.de邮箱。后儒迪格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中科畅想公司支付19913.5欧元货款及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中科畅想公司支付19913.5欧元货款,但对于其主张的其他损失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中科畅想公司虽依据邮箱hs-ka@t-online.de发出的邮件指令支付了货款,但货款并未进入儒迪格服务公司账单中明确标明的银行账号,且儒迪格服务公司亦否认收到货款,故本院不能认定中科畅想公司已经向儒迪格服务公司完成了付款义务。

  

  儒迪格服务公司和中科畅想公司在长期多次邮件往来中均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未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和扩大。因此,儒迪格服务公司和中科畅想公司均应对货款、因逾期付款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观点:本案的核心是买方在没有卖方确认的情况下,与新的邮箱进行相关信息的传递,导致买方双重付款。故此,特别提醒中国买家,如果买卖双方是用邮件进行交易,一定要确保邮箱的一致性,否则一旦买方按照非卖方确认的邮箱指示的内容交易而遭受损失,只能买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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