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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发布:国际贸易活动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齐鲁壹点 有309人浏览 日期:2021-07-22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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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会上,省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康靖发布了国际贸易活动法律风险提示。

国际贸易活动法律风险提示

一、合同管辖约定提示

1.涉外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不是所有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若不符合级别管辖或集中管辖的规定,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受理或移送管辖的法律后果。

2.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防止因随意选择导致诉讼困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国的生效判决不能直接在境外申请执行,国外的生效判决也不能直接在我国申请执行,均需要按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二、进出口结算方式提示

3.出口业务中,建议选用信用证进行业务结算。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的方式;客户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或汇付方式。

4.进口业务中,在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要警惕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存在伪造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证止付,避免损失。

三、涉疫情风险提示

5.企业在出口防疫物资时,应充分预判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明确约定违约责任,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不当滥用;一旦出现纠纷,应及时诉讼维权,避免在防疫物资上涨行情下,因协商周期过长,导致损失扩大。

6.因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新冠疫情二次爆发,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对方所在地疫情状况,防止因疫情导致船舶无法在卸货港靠泊,或货物无法正常交付的风险。

四、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提示

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具有涉外因素,通常而言,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比国内合同要长。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流动性大,流动范围广,为督促权利人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1年的诉讼时效,与《民法典》规定的3年的诉讼时效,存在较大差异,应注意区别,避免权利遭受无法救济的损害。

8.承运人因目的港政府部门等原因被扣押货物或被要求强制交付货物时,应及时通知托运人,以便货方及时跟进,减少损失。

五、涉仲裁纠纷风险提示

9.仲裁协议应采用书面或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合意、明确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具体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0.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公司存续期间对外签订的仲裁协议,在公司注销后,其股东并非该公司权利义务的继受者,该仲裁协议对股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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