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泛海控股国际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7000万美元,期限为首次提款日起3年。泛海控股以三笔开立在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的存单共计人民币5亿元为上述融资提供质押担保。民生担保为上述融资提供保证担保。上述贷款本金余额为6930万美元。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认为泛海控股近期发生多项重大不利事件,对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的担保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故宣布上述融资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于2021年9月3日前进行清偿。借款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进行偿还。为此,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对泛海控股国际、泛海控股、民生担保提起了诉讼。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泛海控股国际归还其借款本金6930万美元;依法判令被告泛海控股国际支付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39.22万美元以及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依法判令被告泛海控股国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8.00万元;依法判令如被告泛海控股国际不履行上述第1-3项付款义务的,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有权就被告泛海控股开立在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的三张质押存单项下本息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泛海控股国际继续清偿;依法判令被告民生担保对上述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泛海控股国际、泛海控股、民生担保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