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行的政策解读会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划了重点。
转变政府职能:条例明确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统筹、规划、保障、服务等职责。如第十一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布局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立市自然科学基金;第六十五条要求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夯实创新基础。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将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视同利润进行考核。
发挥企业创新能动性:条例新增了“企业科技创新”专章。第二十四条要求,市、区县政府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队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全流程服务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协同区县政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改革人才发展机制:条例围绕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设计。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编制可用于人才引进,统筹用好高等学校编制资源;可以按照规定自主设置创新型岗位,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可以自主设置流动岗位用于引进使用与单位不建立人事关系的高层次紧缺人才。
确定特色承载区:条例增设“科技创新承载区”专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市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协同创新区等科技创新承载区,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提质发展,推动“一区两群”协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