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规范力维护战斗力。军事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制度行事,要求军队权力主体依法行政、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按条令条例办事,要求军队人员按照预先设置的义务将全部行为活动置于已然确定的规则的制约之中,而且行为的后果特别是法律意义上的评价或归责能被准确预料和提前知晓。对于具有高度组织性和有序性的军事社会而言,用法治力催生行为规范力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法治力通过对军队人员认知相符的塑造以及对相关行为趋同的规约,保证了军事社会诸多正向合力的有效形成,这恰恰对军队战斗力的有序生成和持续维护产生极大作用。
秩序确定力孕育战斗力。军事法治场域中,军事社会各类秩序的生成具有明确的、一致的和稳定的规范指引和塑造作用,这是军事法治对于军事社会秩序构造的有效性体现。通过军事法治生成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的秩序体系,不仅是基于一般公序良俗意义上的清爽干净、健康向上的秩序,而且是一种经由法治支配和法治浸润的始终聚焦战斗力、服务战斗力、保障战斗力的确定秩序。在立法向战、执法为战、司法务战、用法备战的充盈军事法治环境中,军事法治资源全面融入备战打仗各领域各环节,战斗力秩序体系的形成在军事法治驱动和保障下得到全面确定和固化。
强制约束力夯实战斗力。军事法治视野下,军事法律法规对其管辖范围内围绕权利义务、自由秩序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有普遍的实效强制约束力,任何合理合法的正当权益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保护,任何违法的逾规越界都必将受到制裁。军事法治的强制约束力不仅有效保障了军队人员合法权益免受侵犯,而且从严纠治和矫正了与战斗力建设无关的繁文缛节与沉疴顽疾。以法治刚性维护政令军令畅通,重拳打击危害战斗力生成的违法犯罪,刚性约束军事训练制度规定的高标准落实问题,真正以法的刚性约束、硬性标准,推动军队人员把主要心思和精力聚焦到练兵备战、矢志打赢上。
群体凝聚力催生战斗力。军事法治的形式价值赋予了法治之于行为规范、秩序确定及实施强制约束的力量,但形式上对军事法治的追求并不等于实践中的军事“法治化”的实现,关键在于如何将突显原则性、程序性的形式法治变为军事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法治实践。军事法治实践作为一种军事社会组织结构方式,行稳致远的关键在于其得以成为军队人员的思维养成和行为方式。军事法治强化军队人员的军事法治信仰和军事法治思维,通过培塑群体意识和凝聚集体共识,实现军事秩序达致和战斗力生成的军事法治实践价值,无疑对战斗力标准牢固树立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