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22条,明晰了适用范围、总体要求、责任主体、包装要求、标签印制要求、标签内容要求、发运过程中的包装标签管理、标签额外项目、特殊中药饮片标识等相关要求。
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与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密切相关,是保障饮片生产、流通和使用安全性的要件之一。当前,市场上流通的中药饮片存在各种形式的包装标签,部分品种仅凭包装标签难以区分产品的管理属性(药材和饮片、食品和药品等),导致基层监管执法存在困难。
《规定》指出,中药饮片标签应当标注“中药饮片”字样,明示产品属性。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的标签内容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标识。中药饮片的内、外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属性、品名、规格、药材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装量、保质期、执行标准等内容。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按规定注明药品批准文号。对需置阴凉处、冷处、避光或者密闭保存等贮藏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如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对规格项没有规定的,可以不标注产品规格。使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中药材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标签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使用从境外进口药材生产的中药饮片,标签上可以标注相应进口药材的通关单编号。
中药饮片内标签因包装尺寸原因无法全部标注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属性、品名、药材产地、规格或者装量、产品批号和保质期等内容。
在保质期方面,《规定》明确中药饮片的保质期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自主研究确定,在标签标注的期限内,中药饮片应当符合所执行的饮片炮制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
此外,《规定》鼓励标签创新,允许企业根据需要在标签上标注中药饮片的药材基原、炮制辅料、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中的追溯码、物流单元标识代码、医保信息业务编码、防伪标识、投诉服务电话等与药品使用相关的内容。对煎煮方法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注明特殊煎煮方法或者遵医嘱。鼓励对中药饮片标签采用新的科技手段,提升中药饮片的溯源管理水平,便于关键质量信息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