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住院一个月后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件,认为疾病本不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诉称,2021年8月14日,其女儿刘某因患疾病住院接受治疗。同年9月27日,刘某因急性左心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公司在上报工伤认定时不承认其伤病死亡系工伤造成,而张女士认为公司报送虚假材料,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错误的。
人保局辩称,刘某于8月24日至9月26日处于病假休息期间,已脱离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前提认定条件,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规定,故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法院认为,根据人保局调查核实的情况,刘某于8月14日开始正式休病假,于9月25日到医院急诊楼住院就诊,后于9月27日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刘某系在休病假期间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刘某不符合上述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人保局对刘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张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工伤认定情形,均与工作存在必然联系,职工所发生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需要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三方面的工伤认定要素,这也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
为了更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即当且仅当出现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种结果时方可适用。而本案中刘某患病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