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初,为“获利多、来钱快”,被告人许某俊与他人共谋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品牌手表,先后与被告人庄某某、王某(另案处理)、许某杰、陈某某等人出资合伙在广州市从事假冒品牌手表的生产、组装、销售。庄某某等人采购国产机芯、假冒的打标零配件后,委托他人进行表盘组装,后又自建组装厂进行组装、封包等;王某将成品冒牌手表销售给汪某、江某某等人,并实施货款的收取和利润的分配等行为;曾某某在组装厂负责仓库管理、记账等行为。
其间,庄某某、王某于2019年9月退出,许某杰、陈某某投资入股,陈某某实施采购、销售等行为,许某杰投资入股、参与分红但不参与经营。
法庭查明,被告人侯某某接受陈某某等人的委托,对其提供的手表机芯进行拆解,并委托他人对机芯的夹板和陀进行LOGO的打标,再组装。蔡某某、吴某某接受陈某某等人的委托后,分别在自己经营的公司、加工厂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品牌手表的表盘、表壳、表圈、底盖等并打标。
被告人汪某等人明知被告人庄某某、许某俊、陈某某等人销售的是假冒品牌注册商标的手表,仍购进并销售。
经一审查明,该案涉案金额逾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