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指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太安)在《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作为*ST太安的控股股东,在2019至2021年期间,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截至2023年6月7日,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偿还的占用余额为49156.13万元。对于上述事项,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告知*ST太安及时进行公告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中关于控股股东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提到,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对占用太安堂资金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限期返还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广东证监局指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经公司自查,2019至2021年间,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截至2023年6月7日,控股股东尚未偿还的占用余额为49156.13万元。经查,上述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公司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自查,限期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据天眼查APP显示,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实业,国内贸易。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经营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药品研究开发;中药材收购等。
二级市场上,截至午间收盘,*ST太安涨0.48%,报2.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