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21年6月,李某报名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北京大巴五日游。甲旅游公司作为某旅游公司在北京联系的地接社,与某公司共同负责包含李某在内的12人旅游团在北京的旅游活动。
2021年6月11日,旅游团前往长城景区游玩时,李某未听从导游口头提醒,自行前往较为陡峭的景区西侧,在爬长城过程中昏倒在台阶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其死因为猝死。李某的亲属将某旅游公司、甲旅游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共计90余万元。
法院认为,某旅游公司作为接待中老年旅游者的经营者,其导游在履行提示风险告知义务时存在瑕疵,对脱离队伍前往西侧景区的旅客未能及时劝阻,过于紧凑的行程安排也明显不合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于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甲旅游公司未与李某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故在本案中不需承担合同责任。同时,李某在旅行前未对其身体状况作必要的评估和检查,自行前往较为陡峭的景区,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对李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负4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旅游公司在接待游客多为中老年人的旅行团时,应当较普通旅行团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对于可以预见的意外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同时,游客在旅游前也应当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听从导游的安排,切勿私自前往危险区域,以免造成意外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