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首星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营销员,对欺骗投保人事项负有责任,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罗首星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