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罚决字〔2023〕4号)显示,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办理特约商户资金结算;2.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3.未按规定设置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对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8.11万元,罚款6762.55万元,合计罚没8090.66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罚决字〔2023〕3号)显示,陈某平(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办理特约商户资金结算;2.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对其警告,罚款5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据财联社报道,中汇支付成立于2009年,2013年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许可证,最早的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牌照和银行卡收单牌照。不过,2016年1月,央行注销其互联网支付许可,停止其在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海南、深圳、厦门、宁波、大连等12个省(区、市)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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