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修改稿》最大的变动之一,是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准入门槛由此前的六大条件变为三项要求,业内直言政策松绑、门槛降低。此外,《修改稿》对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经营区域作出了明确规定,凡符合条件的财险公司,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市。
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财险发展,是目前我国财险业发展为数不多的几个突破口之一。随着新版征求意见稿部分准绳放宽,鼓励创新,对部分财险企业无疑是一个较大利好。不过,虽然政策松绑,但行业严监管的理念并没有发生变化。
互联网财险业务准入门槛松绑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修改稿》在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准入门槛方面,对财险公司及保险中介要求进一步放宽。
《修改稿》内容显示,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三大条件:
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是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修改稿》强调,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在放宽财险公司业务准入门槛的同时,《修改稿》对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松绑。
《修改稿》提出,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二是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三是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机构自身符合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四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实上,《修改稿》的下发并非“横空出世”, 早在2021年9月,监管曾就《《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广泛征求意见。
据悉,相比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删除了对财险公司“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不得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的要求。
同时,也剔除了2021版中对保险中介机构“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得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条件。
业内人士表示,部分中小财险企业或可以利用政策松绑的契机,探索互联网线上承保续保与线下核保核赔无缝链接的新模式,开发一些区域化、特色化的新产品,不仅能够节省巨额的运营成本,还能从底层逻辑上根本改变目前财险领域生产、营销、推广、运营的传统格局,从而为弯道超车提供可能。
经营区域明确,满足一定条件的财险公司能够以互联网方式跨区经营车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营区域方面,《修改稿》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在经营险种方面,《修改稿》严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但是,具备较强的互联网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并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除外。
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旧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将车险和农险排除在外,一方面,这两类业务都对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络有较高要求,否则可能会有损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各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标时,往往将基层网点分布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另一方面,车险和农险是我国财险业务中规模最大的两类业务,暂时不全面放开以互联网方式跨区域经营,也有维护财险市场稳定的考虑,避免对市场产生大的冲击。
再次,新征求意见稿将工程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也纳入以互联网方式实现跨区域经营业务范围,应该是考虑到这几类保险业务风险比较复杂,标准化程度低,同样对线下服务有较高要求,暂时还不适宜大规模线上经营。
最后,新征求意见稿没有对这些受限制业务采用严格禁止的规定,而是满足一定条件后也可以以互联网方式实现跨区域经营,这有利于鼓励创新,推动保险科技进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稳步扩大财险业务以互联网方式跨区域经营的发展变化。
严监管趋势不改,明年3月底前未完成整改不得开展互联网财险新业务
虽然《修改稿》部分准绳放宽,不过互联网财险规范发展、严监管的趋势并未改变。
《修改稿》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规定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搭建全面化、动态化、智能化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公司稳健、可持续经营。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核心风控应确保独立有效,不得将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非持牌机构,不得仅依托合作机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
此外,与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互联网平台,应履行向保险公司提供客户信息、风控数据等保险业务核心信息的义务。
保险公司应严格管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不得与无保险中介资质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得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相关费用,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
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保险产品,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
同时,《修改稿》也给财险公司整改留下了一定的过渡期。《修改稿》内容显示,对于已经开展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在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未能如期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